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的警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监控报警设施,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做到监控视频全覆盖。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应当设置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近日,天津通过了《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在医院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将做到监控视频全覆盖。
多方面规范医院安全管理
近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针对本市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在保安服务、安全监控设施、进入医院的人员与车辆管理、安全巡查、重点人员防范、应急预案与演练、培训教育、挂号管理、就医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医院配备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并为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的警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监控报警设施,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做到监控视频全覆盖。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应当设置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号贩子”问题,《条例》明确,医院应当通过现场预约、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完善实名挂号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挂号凭证,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于从事倒卖挂号凭证的人员,医院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处罚“七禁止”
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条例》第十九条分七项列举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聚众滋事、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要保障医院安全,对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需要医院与警方的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为此,《条例》明确,医院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警医联动机制。
《条例》规定,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配合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平息事态。